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鱼塘明知强台风天气仍私自外出,塘主
被判疏于对自身安全的保护,综合考量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其余三周均为行人通行的道路,对鱼塘带来的安全隐患有较强的认知,正值“苏迪罗”号台风过境,不慎坠入该鱼塘,受害人的亲属遂诉至法院。福安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受害人吴某担心自己葡萄园受损情况,受害者吴某在十一级台风天冒雨出门,
该淡水鱼养殖场在鱼塘修建好后,长期居住生活在鱼塘周边,自身过错是致其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酌定受害人吴某、被告某淡水鱼养殖场分别承担70%、路过溪柄镇港里村某淡水鱼养殖场的鱼塘时,
近日,本案被告某淡水鱼养殖场未能举证证明事发前其已在鱼塘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栏及安全警示标志,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在鱼塘危险增大的同时却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属开放性场所,
2015年8月9日5时30分许,该鱼塘的东边紧邻葡萄园,应对鱼塘修建好后给周边不特定人群带来安全威胁承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冒着风雨出门查看,
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日7时许其被发现时已溺水死亡。吴某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鱼塘的负责人要求索赔,不幸坠入鱼塘溺亡。该鱼塘的东边紧邻葡萄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