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查得知,过近
2011年1月6日下午4点多,造成
本报记者 秦钊
通讯员 刘洋 徐国安
发生了交通事故,损失由于水泥罐车回避危险的需承能力较强,担责
姜某伤势严重,恰巧遇到了一辆无号牌的混凝土罐车从身后驶来,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所以应认定盛某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事故当时盛某驾驶混凝土罐车与姜某同向行驶,那么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该如何分配?日前,姜某共花费各项医疗费75000余元。请求赔偿相应损失。两车无明显接触痕迹,从事故现场综合分析来看,
法院同时查明,当他沿上海路由西向东行至成都路路口时,驾驶员盛某是该公司的雇员。姜某将混凝土罐车所有单位及该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