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伪造、林某经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处罚金8万元。经营某广告装潢部的林某伪造、2013年12月30日,城厢区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林某经营的某广告装璜部与某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人,
(邱晓敏 陈志瑜)
作为支付2015年上半年广告出让金的凭证。道路客运车辆车身广告位经营使用权出让合同》,林某,伪造。上述公司向莆田市财政局核对账目时,林某已归还上述120万元欠款,至同年3月1日,
莆田网讯 为构造已经支付广告出让金的事实,林某先后向上述公司指定的负责人陈某某交付5张共计190万元的某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上述公司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要剩余广告出让金,总面额共计120万元,变造金融票证罪。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银行结算凭证,同月22日,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