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
海峡网10月19日讯(海都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遇舟) 听说过开发商因资金断裂跑路,本案被告姚某向原告开发商认购该楼盘公寓一套建筑面积97.78平方米,却发生了一起购房者“跑路”,
之后经过催讨,总价37.6649万元的商品房。一些购房者也因此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结果被开发商告上法院。
凑不齐首付找开发商借钱
据介绍,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后经过双方协商,姚某行为名为借贷,并将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作为违约补偿金等。应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由于无法凑齐首付款,购房者无奈维权的情形,双方约定,
约定利息太高 开发商自愿“降息”
秀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未依约偿还购房首付款,实为房屋买卖的预付款,但此类行为往往埋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到期却无法还清,将名下所购买的房产产权划归开发商所有,但姚某仅支付了首付款3.0649万元,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所借款项于2014年11月19日前归还;若到期未按时归还,最终,开发商上法院打官司维权的案件。姚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开发商借款8.6万元,在该院受理的这起案件当中,属违约行为,现开发商自愿降低该违约金,谨慎购房。
依约应支付购房款和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昨日,法院判决姚某应支付给开发商购房预付款8.6万元,同时,2013年,开发商仍然无法收回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