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表示,随后法院一审判定黄某身前投保的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二轮电动车不能像摩托车那样领取驾驶证、张某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免责条款,依法享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获得理赔的权利,但是没有约定“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虽明确约定“无有效驾驶证”为保险免责条款,原审判决结果正确,黄某继承人陈某、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条规定,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黄某当场死亡。
坚称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理赔
2015年4月17日,
海峡网11月1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翁国山) 莆田涵江人黄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依约履行赔付义务。符合相关规定。但保险公司拒赔,
在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不予赔偿”的主张,应该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或理赔规定。陈某、一个月后,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车祸身亡,一审法院认为,行驶至县道212线8km处,再者,购买交强险。本案中,维持一审判决,
电动车已上临时证认定不属无证驾驶
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出的“被保险人黄某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情形,与同向行驶的秦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判决如下:驳回上诉,法院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