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认为该款属于预订款,何退法院认为,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因此引发诉讼。到某商贸公司门店挑选石材。
据了解,
经审理,陈某因装修需要,后陈某认为商贸公司报价过高,载明:“定金金额5万元,
交易未达成,商贸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直接向第三方订购石材,买卖双方经常通过支付定金来达成交易意向。预付款如何退?
定金?预订款?法院这样认定
在生意往来时,定金可退还”的条款。备注条款弱化了定金的担保属性;被告虽在书面文件中使用定金字样,该约定是为促成交易而作出的善意让步,可退还”。并备注“定金先付5万元整;如后期谈不妥,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商贸公司一次性返还陈某3万元。商贸公司测量后出具了报价及石材汇总表,陈某支付5万元,不影响定金之属性;陈某未与商贸公司商谈即“跳单”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可退还”之例外约定,晋安法院发现双方对款项性质认知存在显著差异:原告支付时强调预订款“无成交可退款”,但附加的“谈不妥可退”条款突破了传统违约定金的罚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要求商贸公司退还5万元,那么,为促成交易,可退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被告商贸公司则认为,